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,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。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向人民法院起訴。 商標駁回復審申請
《商標法》第32條規(guī)定:“對駁回申請、不予公告的商標,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。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,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,并書面通知申請人。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向人民法院起訴!
由于客觀方面的原因或商標審查員認識水平上的主觀原因,有可能產(chǎn)生不同程度的主觀與客觀不相符合的情況。設置駁回復審這一程序,使申請人有機會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全面反映其商標申請的客觀情況。
但是,應當注意,商標注冊申請一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便不能對商標樣式作任何修改。商標駁回復審是在原商標基礎(chǔ)上的復審,因此,復審時不可以對商標作部分修改。申請人如要修改,應作為新的商標向商標局重新提出注冊申請。
申請人所要提供的材料:
1、《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》
2、《商標駁回通知書》原件
3、 有關(guān)證據(jù)材料
異議和上訴
商標初審公告后3個月內(nèi),任何人可以對其提起異議。商標局應對其異議請求作出書面裁定。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請評審。
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商標異議復審申請
《商標法》第33條規(guī)定:“對初步審定、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,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,經(jīng)調(diào)查核實后,做出裁定。當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(nèi)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,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,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。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向人民法院起訴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!
商標異議的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,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但應當注意,申請異議復審的當事人只能是原異議申請的異議人或被異議人。其他人不得申請異議復審。
申請人要提供的材料:
1.《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》
2. 商標局異議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
3. 在原有關(guān)證據(jù)的基礎(chǔ)上補充新的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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